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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检察院发布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虾饲料

2022-08-01

黑龙江检察院发布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黑龙江检察院发布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黑龙江省十一次党代表大会精神和省委深入实施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的发展战略,促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省检察院...  为贯彻黑龙江省十一次党代表大会精神和省委深入实施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的发展战略,促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省检察院决定将服务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着力点,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主动服务的意识  1.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呈现总量稳步攀升、实力显著增强、贡献日益突出的发展态势,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活跃地方经济、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应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检察工作服务工作大局的观念、在工作大局中开展检察工作的观念、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就是服务工作大局的观念,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需求、管理需求和发展环境需求,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便捷的法律服务。  2.牢固树立平等服务的理念。坚持执法为民的宗旨,不断增强亲商、助商、安商、护商意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促进对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平等保护和服务,特别要注重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支持者、引导者、服务者。  3.正确处理服务与履行检察职能的关系。全面履行预防、保护、监督、咨询、服务的职责,正确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工作中讲求方式方法,既要主动服务,又不能影响和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变相增加企业负担。  二、履行职能,营造促进发展的软环境  4.营造平安稳定的治安环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快捕快诉涉企刑事案件。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追赃工作,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依法妥善处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环境进行专项整治,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营造稳定的外部治安环境。依法办理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结合办案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守法诚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内部生产、经营环境。  5.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适时开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专项行动,对制假售假、串通投标、非法经营、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多发易发的经济犯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  6.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着重监督和纠正涉及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使用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通过量刑建议和刑事抗诉,加强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犯罪的审判监督,确保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重点加强对涉及企业债务纠纷、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手段,对涉及企业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依法予以支持,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7.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依法鼓励、支持、保护正确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服务企业发展的行为,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者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要严肃查办,不构成犯罪的,要运用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采取预防调查、警示宣传、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找原因、堵漏洞、设防线,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三、延伸触角,拓宽服务的视野  8.建立联系制度。选择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作为检察机关的调研联系点,在联系点内开设法制宣传栏。建立联系人制度并设置联系信箱,保持联络,加强沟通,了解其对司法服务的需求,力所能及地积极帮助排忧解难。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及时解答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加强与发改委、工信委、非公经济投诉中心等相关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业协会的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9.协助整章建制。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需求,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适时帮助企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监管机制,有效预防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妨害企业管理秩序、侵犯企业财产犯罪的发生。  10.提供法律服务。结合普法活动,主动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法律教育培训,定期开设法制专题讲座,推进警示教育基地建设,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风险意识,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编印法律宣传和服务手册赠送企业,帮助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树立企业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规范执法,改进服务的方式方法  11.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理涉及企业案件时,对于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要慎重处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请示报告。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之间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12.注意执法办案方式。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中,要做到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开警车进企业办案;主动与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法人代表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必须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要落实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接续工作,避免因为办案时机选择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加强领导,保障服务措施的落实  13.加强组织领导。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要把依法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重点工作,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政府、政协、工商联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不断提高服务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有效性。  14.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载体,及时宣传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工作中的思路、举措、进展和成效,营造有利于服务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15.加强调查研究。结合企业调研联系点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年向党委、政府提交经济发展环境的综合分析报告。针对检察机关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检察干警学习市场经济知识,认识经济规律,了解企业管理,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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